第四條:
一. 本會之會員人數為無限。
二. 本會之發起人及根據本章程入會者均為本會會員。會員種類分為:
1.團體會員—凡屬中山籍鄉親合組之合法社團,均可加入為團體會員,團體會員得派當屆首長或代表一至二人擔任本會職務。凡加入為團體會員之中山社團,仍照原來保持其本身獨立性和特點,本會不干預各團體會員的內部事務。
2.個人會員—凡擔任過鄉會社團組織職務之中山籍鄉親,和熱心鄉彥及其配偶,均可申 請加入為本會個人會員。
3.永遠會員—凡按下列三種方式贊助本會當屆會務經費者,除享有永遠會員會籍外,將分別獲聘當屆榮譽職銜如下:
一.凡贊助本會港幣叁萬元或以上者,得聘為“榮譽會長”。
二.凡贊助本會港幣壹萬元或以上者,得聘為“名譽會長”。
三.凡贊助本會港幣伍仟元或以上者,得聘為“名譽顧問”。
第五條:
一. 會員入會須有兩名會員作介紹,填具入會申請表,經常務會董會審議通過,方可成為本會會員,未被接納入會或延期接納者,會董會毋須公佈其理由。
二. 在前期籌備期間曾申請入會之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,亦需重新登記其會籍獲確認後, 經已繳納之入會費亦同獲確認。
第六條:
會費
會員入會費及年費得由本會會員大會作決定,現階段定額為:
一.團體會員,一次過繳付入會費(連基金)港幣三仟元;以後每年繳付年費港幣壹仟元正。
二.個人會員,一次過繳付入會費(連基金)港幣壹仟元正。
第七條:
為表彰支持資助本會創會的熱心鄉彥,特訂辦法如下:
一.凡贊助本會港幣伍拾萬元或以上者,得聘為“創會榮譽會長”。
二.凡贊助本會港幣貳拾萬元或以上者,得聘為“永遠榮譽會長”。
三.凡贊助本會港幣壹拾萬元或以上者,得聘為“永遠名譽會長”。
四.凡贊助本會港幣伍萬元或以上者,得聘為“永遠名譽副會長”。
五.凡贊助本會港幣三萬元或以上者,得聘為“永遠名譽顧問”。
六.凡贊助本會港幣壹萬元或以上者,得聘為“永遠名譽會董”。
第八條:
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:
一.選舉權及入會兩年後享有被選舉權。
二.在大會上有發言權與表決權。
三.享受本會舉辦之一切福利活動和設施。
第九條:
本會會員應盡下列義務:
一.遵守本會會章。
二.出席會員大會。
三.積極響應會董會決定舉辦之各項活動。
四.督促會務發展,維護本會權益。
第十條:
任何會員,倘其行為有損本會聲譽或利益,經會董會調查屬實者,可勒令其退會,而會董會毋須公佈勒令其退會之理由。
第十一條:
本會之組織系統如下:
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所有合格會員均有出席會員大會之權利。
第十二條:
一.會董會為會員大會閉幕後之最高行政機構,其職責是:
1.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。
2.為本會開拓經濟資源定出策略。
3.選聘榮銜首長和辦事人員。
4.監管督促審查各辦事部門之工作情況。
5.研究處理本會一切重大事務。
二.會董會由五十名至二百名會董組成,會董用下列方式產生:
1.凡團體會員派出之代表,均為當然會董。
2.個人會董在個人會員中以選舉方式選出,除選舉委員會提名推薦外,其餘須由五名會員於會員大會召開前之十四天以書面簽署提名,經選舉委員會審議後加入個人會董候選人名單,個人會董名額不得超過會董會總名額之半數。
3.由當屆全體會董會推選產生下一屆會董會選舉委員會。委員基本上由全體會董擔任。並由常務會董中推若干人為選舉委員會常務委員,並推選主任一人、副主任二至三人、秘書長一人或其他選委若干人。組成選舉委員會之常務委員會:負責一應換屆選舉工作。
第十三條:
全體會董會推選常務會董(包括團體會員代表中之當然常務會董)共四十五至一百零一名組成常務會董會。
一.常務會董會以互選方式推選主席一名、並由主席向常董提出常董會副主席九名至二十九名,秘書長一名,副秘書長一至三名;及各部門主任、副主任等工作人員名單, 經會董會通過後執行,主理會務。
二.本會根據會務發展需要,可選聘總監一名,首席會長一名,會長名額不逾三十一名;顧問、榮譽會長、名譽會長、名譽顧問等若干名,參與領導本會會務。
三.秘書處,是在常務會董會正副主席直接領導下處理日常事務之辦事機構,設秘書長一名,副秘書長一至三名。秘書處得視實際需要,設中英文秘書和受薪職員。
四.常務會董會設總務、財務、僑務、文教、福利、康樂、聯誼、青年、婦女、稽核等部門,各部正副主任由常務會董及會董互選兼任。
第十四條:
會董會董事(會董)均屬義務性質,不得接受任何薪酬。